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大学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武大本字[2024]50号    发文单位:本科生院


全校各单位:

新修订的《武汉大学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二次教学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4年7月20日

武汉大学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

第二条 武汉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教育教学改革进展突出,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创新性强、推广应用示范效果好的成果,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要求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国内高校领先水平,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成效,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国内高校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成效,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

第五条 申报的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七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指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八条 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情况下,不得再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坚持以下导向:

(一)注重育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注重质量。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三)注重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特点,深入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新突破。

(四)注重一线。奖励教育教学一线成果,鼓励中青年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积极总结教学成果,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实践等核心要素建设。成果应经得起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推广性。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成果完成人分属不同完成单位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评审,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学校。申报单位推荐教学成果奖材料前,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协调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活动,决议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学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组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审专家组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示期间凡对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相关业务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个人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个人档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相关奖励,收回证书,并依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将从教学成果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武大本字〔2015〕123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