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教育公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实施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年十二个月逐月发放。硕士生为每月500元,博士生为每月2250元。
第八条 每月中旬,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进行核对,根据当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调整发放名单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复核,研究生工作将复核后的发放名单及报销单据统一交送学校财务部门,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已经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国家助学金。“1+4”硕博连读生申请退出硕博连读时,需退还提前享受的博士国家助学金与硕士国家助学金的差额部分。
(五)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六)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根据武汉大学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自2019年3月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放,所需经费由校级财力承担。
第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负有资助博士生的相关责任。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须提供科研津贴,用于统筹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导师资助的科研津贴收取办法由财务部、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见表1。
表1:博士生导师资助的科研津贴标准
类别 |
额度(万元/生/年) |
人文 |
社科 |
医学 |
理学 |
工学 |
第一个招生计划 |
0.1 |
0.2 |
0.5 |
0.5 |
0.5 |
第二个招生计划 |
0.2 |
0.3 |
1.5 |
1.5 |
1.5 |
第三个招生计划 |
2.7 |
2.7 |
2.7 |
2.7 |
2.7 |
备注 |
人文:哲学、文学、历史学 社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 数学按社科标准执行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