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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2-05-23

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依据《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大学字〔2009〕25号),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也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2.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中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系)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召开评审预备会。

第十七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