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大愿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武汉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武汉灵泉寺普济会在武汉大学捐资设立“武汉大学大愿奖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
第二条 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武汉灵泉寺普济会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三条 奖学金名称:武汉大学大愿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设置:2016年捐赠总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后期每年捐赠金额视设奖单位收入而定。
第五条 奖励对象: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武汉大学就读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名额: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具体名额视当年捐赠总额而定。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评选年度无必修课不及格,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三)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生活习惯良好,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遭遇重大变故或有其他重大困难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选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专项奖学金申请表》,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二)经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定,确定最终名单报设奖单位备案;
(三)奖学金评定工作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及拓展
第九条 学校负责奖学金的日常事务和校内宣传工作;每年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学校负责邀请武汉灵泉寺普济会代表来校参加奖学金颁发仪式。
第十条 武汉灵泉寺普济会负责提供每年的奖励经费,并将积极联系企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经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武汉大学讲座管理办法》审批后,武汉灵泉寺普济会可在校内举办管理学相关知识讲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