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 奖励计划(2016年-2019年)”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和奖励在我校就读的品德优良、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家境贫寒的大学本科生完成学业,成长为国家栋梁之才,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特在我校设立第六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2016年-2019年)(以下简称“奖励计划”)。
第二条 本期奖励计划在我校共设立35个名额,将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本科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在学期间全年按10个月发放,并颁发基金会的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建设服务;
3.努力学习,品学兼优,遵纪守法,生活简朴;
4.家境贫寒,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武汉市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5.评选年度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有资格获得当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本期奖励计划发放对象以2015年度入学的本科生为主,但不排除因生活贫困而面临辍学困境的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学校每年对获奖学生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可在本科阶段,根据学制连续享受3年奖学金。
第六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亲笔书写的《致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的申请信》;
2.《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第六期“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申请表》;
3.大学一年级的学习成绩单;
4.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合格并公示1周,报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统一向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报送推荐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人员对各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获奖学金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正式批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拨付的奖金后,通过银行卡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每学年末(7月31日前),学院(系)对获奖学生进行年度综合评审,并将结果报送学校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汇总后向基金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发现学习不努力、品行不好的获奖学生,学校有权向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提出终止奖学金的建议。
第十四条 取消获奖学金资格而空出的奖学金名额,学校提出递补建议,并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凡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获奖学金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校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