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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7-01-01

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实行以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2007]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 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在校学习的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转博第一年)可以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分甲、乙、丙三等。

对于博士研究生,甲等奖学金为每年4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4%;乙等奖学金为每年3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7%;丙等奖学金为每年2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9%。

对于硕士研究生,甲等奖学金为每年3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4%;乙等奖学金为每年2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7%;丙等奖学金为每年1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9%。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三、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30%+C×20%+D×15%+E×5%+F×15%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10月上旬,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科专家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10月中旬,各培养单位成立由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小组。评选时,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小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各支部所属研究生集体讨论,审核并计算研究生个人得分。

三、10月下旬,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德育导师或专兼职干部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复核各研究生党支部提供的评分后,初拟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后,由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四、10月下旬,各培养单位将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初拟名单,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五、11月上旬,各培养单位将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六、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对各培养单位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名单进行审核,经研究生院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同一学年度已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但只获得相对较高的奖励金。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但不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调整本单位各年级、各专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分配,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