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 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 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 220号)、《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 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政法干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学业奖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类别 |
等级 |
百分比 |
额度(万元/学年) |
硕士 研究生 |
学术 学位 |
一等 |
10% |
全额学费+0.4 |
|
|
二等 |
20% |
全额学费+0.2 |
|
|
三等 |
70% |
全额学费 |
|
专业 学位 |
一等 |
30% |
全额学费+0.2 |
|
|
二等 |
70% |
全额学费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0% |
全额学费+0.6 |
|
二等 |
20% |
全额学费+0.3 |
|
三等 |
70% |
全额学费 |
第八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以“高端引领,鼓励拔尖”为主要目的,是对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2。
表2: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设置
奖励等级 |
额度(万元/学年) |
奖励人数 |
特等奖 |
8 |
0-5人 |
一等奖 |
5 |
0-30人 |
二等奖 |
4 |
0-60人 |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高水平大学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居前列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3。
表3: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置
奖励等级 |
额度(万元) |
条件 |
特等奖 |
1 |
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且为第1名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
一等奖 |
0.5 |
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5%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
二等奖 |
0.3 |
高水平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或来自全国重点大学、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的硕士研究生新生。 |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4。
表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
类别 |
比例 |
额度(万元/年) |
备注 |
硕士研究生 |
100% |
0.6 |
全年按12个月发放 |
博士研究生 |
100% |
2.2 |
全年按12个月发放 |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学校按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数的15%设立岗位。资助标准为硕士生12元/小时,博士生15元/小时,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压力,缓解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原则上每学期申请一次,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审核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500-1000元;特别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为10000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和学院两级财力分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根据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发放的助管酬劳和困难补助经费由校级财力承担,国家助学金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发放的“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经费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国际软件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分别由本单位承担,未参加财务体制改革的单位根据学校财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开始实施,《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 25 号)即废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类别且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和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其他在校研究生仍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 17号)和《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 19号)执行;上述其它奖助学金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在校研究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