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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5-07-13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5]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有资格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策范围内的奖助金的荣誉、奖助金可兼得;国家奖学金与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获奖荣誉可兼得,但原则上只能获得相对较高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分配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具体名额分配对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细则。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具体工作的部署、实施、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的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发放国家奖学金奖金及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系、实验室、中心)参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委、党总支)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解释,以及初步评审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中,医学部各评审委员会名单及实施细则经医学部审定后,由医学部统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由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及答辩申请书,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给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有效申报材料并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答辩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每位答辩者进行投票,并按照票数高低进行排序,在名额内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报送推荐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定结果报送教育部。

第十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最终审定名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人事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家奖学金专项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30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