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元一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武汉大学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元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大学捐资设立“元一励志奖助学金”。为规范本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元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本奖学金的有效实施,学校成立武汉大学元一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和元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共同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工作办公室、财务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监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成立武汉大学元一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组成,成员名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奖助学金的申请及初评等工作,提出获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
第三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武汉大学在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普通类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第一年可按硕士生标准参评。
本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普通类研究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本奖助学金共计100万元/年。其中,奖学金60万元/年,以奖励拔尖学生为原则:本科生30名(奖金每人10000元),硕士研究生10名(奖金每人12000元),博士研究生12名(奖金每人15000元);助学金39万元/年,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原则:本科生90名,研究生40名,金额为每人3000元;管理费10000元。
第五条 本奖助学金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和名额分配每年根据元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大学元一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本科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学科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5%;
第七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成果突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其中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
2.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所授权发明专利,我校应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
4. 在国家级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 申请本助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其中本科生需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本奖助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举办元一励志奖助学金颁奖会,邀请元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出席,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本奖助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本奖助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元一励志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