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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及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武汉大学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及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发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鼓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奋发有为,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武汉大学捐资设立“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以下简称“本奖学金、助学金”)。为规范本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与武汉大学签订的“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协议书,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本奖学金、助学金的有效实施,学校将成立武汉大学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工作办公室、财务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资助管理中心、纪委监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成立武汉大学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组成,成员名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条 本奖学金、助学金的奖励对象、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测绘学院、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武汉大学在校的三、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普通类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本奖学金、助学金共计10万元/年,其中:奖学金4万元/年,以奖励拔尖学生(本科生4名、研究生4名)为原则,奖金5000元/人;助学金5.4万元/年,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科生10名、研究生8名)为原则,金额为3000元/人;评审管理费6000元。

第五条 本奖学金、助学金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和名额分配每年根据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武汉大学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文明守纪、品行端正;

(二)学科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七条 申请本助学金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文明守纪、品行端正;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参评本科生能够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受资助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四)严格要求自己、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孤儿、烈士家庭、双亲丧失劳动力等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奖学金、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将审定后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个人如对本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举办奖学金颁奖会,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本奖学金、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银行卡。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本奖学金、助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龙江测绘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