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及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武汉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大学捐资设立“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以下简称“本奖学金、奖教金”)。为规范本奖学金、奖教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本奖学金、奖教金的有效实施,特成立“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奖教金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工作办公室、财务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纪委监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成立“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工作。评委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组成,成员名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武汉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武汉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读博士研究生第一年可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参评;本奖教金奖励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编在岗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及研究生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本奖学金、奖教金奖励额度为每年50000元人民币,其中:奖学金42000元,奖励优秀研究生4人(其中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至少1人),设立一等奖1名(奖金12000元/人)、二等奖3名(奖金10000元/人);奖教金8000元,奖励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及研究生专职辅导员4名,奖金2000元/人。
第五条 本奖学金、奖教金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和名额分配每年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学科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第七条 申请本奖教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及研究生专职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应具备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养,能够做到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规范,关心关爱学生,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奖学金、奖教金申请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将审定后的名单及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个人如对本奖学金、奖教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提出持异议者本人。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举办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颁奖会,向获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本奖学金、奖教金由学校统一发放至银行卡。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本奖学金、奖教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集泰创新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