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生考试违规(见十九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见二十条)
——摘自《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武大学工字[2022]14号)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3.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4.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5.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7.擅自传、接试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试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
3.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4.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者更改考试成绩者;
5.互相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
8.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9.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