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义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可单独分班教学,政治理论课和军事理论课可以免修,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学生的高等数学课程不作必修要求。
第四条 为了增加港澳台学生对中国文化、中国历史和中国国情的了解,港澳台学生必须选修8学分以上的相关课程。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重修一次不及格的课程。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修满120以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条 授予港澳台学生学士学位不要求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