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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02

武汉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义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按照高水平运动员的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或经学校选拔成为校高水平运动队成员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必须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和体育活动,同时又要按所修专业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因训练或比赛不能上课的,凭体育部证明向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由此耽误的课程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予以辅导或补课,缓考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报教务部处理。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最多可以替代30学分的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重修一次不及格的课程。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80%的学分。

第八条 对运动水平高、在国际或全国重大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且学习成绩优良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予以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离开高水平运动队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