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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艺术特长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02

武汉大学艺术特长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艺术特长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义的艺术特长生是指按照艺术特长生的统一招生条件,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或经学校选拔成为校艺术团成员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艺术特长生必须参加学校艺术团的训练,参加学校组织的演出、比赛,同时又要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第四条 艺术特长生因训练或演出不能上课的,凭团委证明向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由此耽误的课程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予以辅导或补课,缓考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报教务部处理。

第五条 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可免费重修一次不及格的课程。

第六条 艺术特长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90%的学分。

第七条 对艺术素质高、在大型演出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且学习成绩优良的艺术特长生,予以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离开艺术团的特长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