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2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8号)精神,现将2014-2015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定向培养骨干计划非在职研究生及政法干警法律硕士除外)。
二、标准和条件
1、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其中,“1+4”硕博连读研究生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处确认其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后,方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3、直博生和医学长学制学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年十个月逐月发放,每年7、8月份不发。每月25日前,培养单位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按规定格式编制《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1)和《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2),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excel表格制作)的形式,报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备案,同时开具报销单连同此表报财务部学生事务科,财务部于次月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四、相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学校下达发放标准及相关规定,保证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足额安排本单位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经费,同时督促博士研究生导师按规定足额提供科研津贴,并按财务要求一并转至本单位“国家助学金”项目中。
3.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3)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4)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入境)后不予补发;
(5)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
(6)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按相关要求退还享受博士阶段的所有国家助学金。
(7)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8)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根据武汉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参加财务体制改革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未参加财务体制改革的单位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校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
5、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给予研究生额外的助研助学金资助,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7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附件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研究生工作部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