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专栏

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0

                

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相关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8-2019学年老生贷款续放
  1、学院根据我中心提供的贷款续放名单组织贷款老生进行核对。对于其中信息有疑问的,学院应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王老师联系(电话:68755287)。贷款续放核对名单见群共享。

2、今年申请停止贷款续放的学生,需要填写书面《停贷申请》,学院加盖公章。各学院收齐《停贷申请》后于20181010日前统一送交我中心王老师处。我中心将交由贷款经办银行存档。《停贷申请》的表格可在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网(http://zzgl.whu.edu.cn/)下载。

3、合同编号为2014201520162017年贷款的学生不用填写借据,合同编号为20122013年的贷款学生需要填写借据。

二、2018-2019学年新贷申请

(一)贷款对象
   1、全日制2018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老生;
   
3、全日制非定向类研究生如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申请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次向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在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提供以下材料(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1、本人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要求:学生签名按手印、学院负责老师在贷款介绍人处签名;

   22018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加盖当地政府部门或民政部门的公章:

 3、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三个月内、正反面复印、身份证号必须清晰);

 4、未满18岁的学生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和父母同意贷款的同意书。

5、学生本人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借据》原件若干套(按学制填写),要求:每套借据一式六联、每联上都要按手印;
    6
、学生本人填写《借款合同》原件两份(一份大合同一份小合同),要求:按借款合同样本填写,每份合同都要签名按手印;

7、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填写《2018年新发放本科生(研究生)合格名册表》电子版,并将电子版发到王老师的Q邮箱774841697@qq.com,将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借据》原件和借款合同原件两份(按照贷款合同号的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一份小合同及借据夹在大合同中)送交我中心王老师处;

8、学院于20181010日以前将《2018年新发放本科生(研究生)合格名册表》电子版发到王老师的QQ邮箱774841697@qq.com,待《2018年新发放本科生(研究生)合格名册表》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于20181016日以前将申请材料(两份合同和借据)送交资助中心王老师处(本科生院大楼南楼404室)。

(四)贷款金额、期限、贴息、还款

 1贷款申请额度仅限于年度学费、住宿费。如果本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未超过6000元的,本科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 * 学制;如果本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超过6000元的,本科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 * 学制。如果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未超过8000元的,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 * 学制;如果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超过8000元的,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 * 学制;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3、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
学制加上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4、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5、贷款学生可在毕业3年后开始还本金、在贷款合同的截止时间内还清。

三、有关2018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工作

1、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文件精神,我校2018届应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类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当年有2次机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格,即毕业当年的6月和12月提交申请,过期就不予受理。

3、学院可以查询该文件(财教[2009]15号)的相关内容,熟悉并掌握相关政策,对于本院符合条件的2018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类研究生),学院应积极主动通知到相关学生,选调生也属于这个代偿资助的范围,组织毕业生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我们将在11月中下旬会通过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和本科研究生老师工作QQ群另行发通知。

42018届毕业生只有12月份这一次的申报机会了,学院应该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如果错过这次机会,就没有机会申请补报了。请各学院高度重视。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组织学生按照要求认真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2、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认真指导贷款学生准备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的初审工作。
  3、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生贷款后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沟通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学校和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4、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进一步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诚实守信意识。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