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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1-05-15

武汉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校园,营造幽雅、舒适的育人环境,根据《武汉市绿化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绿化规划、建设、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范围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绿化规划、设计及建设,应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校园绿化的科学技术和景观艺术水平。

第四条 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学校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 武汉大学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是学校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全校的绿化工作,并依照国家及绿化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绿委办会同基建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经武汉大学校园规划建设咨询委员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纳入校园总体规划。

第七条 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和植物配植,使校园绿化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八条 绿化规划与建设应根据学校特点,尽量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设置各式绿地景点,创建我校的园林特色。

第九条 学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需由绿委办参加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随意改变。如需改变设计方案时,须经原批准机关(部门)审批,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校园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校园自然条件的树木花卉,并适当配置有意义的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一条 绿化规划和建设,绿委办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由绿委办协同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学生公寓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有配套的绿化规划、设计和建设经费,并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 校园内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应适应校园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五条 园林工程招投标工作与维修工程的相关项目同步进行。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内的公共绿地、山林、景点、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和苗圃、花圃的绿化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绿化用地,占用绿化用地的(由绿委办下达通知)应限期归还。

第十八条 校园内因基建、维修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以及开挖绿地处,须经绿委办审批,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校园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树木必须请示绿委办,经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校园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珍稀濒危植物,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绿委办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必须经绿委办审查并报请上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未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绿委办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委办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树木花草的;

2、擅自砍伐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或死亡的;

4、损坏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的单位、服务摊点和个人由绿委办给予警告,限令迁出、拆除,并由其授权执法部门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绿委办和园林绿化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勤政廉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处罚标准,依照《武汉市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湖泊办法》、《武汉市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武汉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