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园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大学校园土地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土地包括:武汉大学本部土地及在校外的武汉大学所属设施用地和新增用地。
第三条 武汉大学校园土地的使用权归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或转让。
第四条 武汉大学校园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校园土地。
第五条 武汉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依法处置校园土地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是学校校园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校园土地使用管理
第七条 规划建设用地。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校园土地,必须依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基建管理部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并提出论证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由基建管理部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的单位,必须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批准,由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到基建管理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定临时建设用地协议。临时建设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拆除,归还用地。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内,若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到基建部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九条 管网建设用地。在校园土地内敷设地下管网,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网络等,用地单位必须持施工路由图、施工方案等资料到基建管理部备案,办理管网建设用地手续,管理与施工按《武汉大学校园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在工程完工后向基建管理部提供管网竣工图(outCAD电子文本格式)。
管网工程要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设计与施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网的利用率,严禁随意开挖道路,确需破路的要经过基建管理部严格审批后,方可施工,紧急情况下可边报批、边施工。同时,施工管理单位必须向基建管理部交纳破路押金,破路押金待施工完毕、恢复原貌、经检验无质量及隐患问题后,予以返还。
第十条 人防建设用地。除已形成的人防设施与基建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外,原则上不另单独占用土地。人防建设应与基建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使用。
第三章 校园土地地政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占地管理。在校园土地上因建筑、维修施工以及堆放建筑材料等需要临时占地的单位,必须到基建管理部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确定其占地位置、面积、时间,签定占地协议,并根据占地面积多少交纳临时占地押金等费用。占地押金待施工完毕、清除垃圾、恢复原貌、退还占地后,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其它临时占地管理,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占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定的临时占地协议使用,不得扩大用地范围、面积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处理好与学校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
第十五条 做好校园及校园周边土地的巡查工作,确保学校土地完整。土地巡查要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处理和报告。凡校园内发现土地被他人占用或被不合理使用的,由基建管理部负责处理,保卫部配合;凡学校围墙被他人毁坏或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的,由保卫部负责处理,基建管理部配合。
第四章 校园土地档案与土地权籍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档案,是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管理部负责对校园土地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归档。
对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各种土地协议书实行归口管理,存放学校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更不得用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土地证管理。档案馆对学校土地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实行土地证借用制度。需借用学校土地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先到基建管理部开俱借用土地证联系单,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土地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对违反规定、保管不善丢失土地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若因此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当事人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土地数据信息管理。基建管理部要在对校园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更新校园土地管理数据信息库,及时修订土地资源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使校园土地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在学校乱搭乱盖违章建筑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对校内单位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学校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拆除的,学校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进行组织与行政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对个人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学校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拆除的,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乱搭乱盖建筑物的,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四)学校教职工住房完成房改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物业管理部门制订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