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武汉大学风景园林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细则》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细则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细则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红线规范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等植物类资产,作为学校的资产类型之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其资产管理的子系统,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财务部门也应按照名义价值及时予以登记入账。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武汉大学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台账,协调处理养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学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第九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报武汉市人民政府进行鉴定和确认。
第十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树冠垂直投影外不小于五米的标准,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学校园林管理部门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养护要求和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五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后勤服务集团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和武汉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武汉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武汉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鉴定确认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未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武汉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利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管线等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活动。
第二十条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避让和其他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擅自砍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