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货物和服务
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分散采购活动,进一步明确采购权责,逐步建立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根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大采购字【2016】2号)、《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大采购字【2016】3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科研类、10万元以下的非科研类)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学校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行使采购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按照项目属性分为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和非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配件、材料、书籍、电子出版物或成品软件等货物采购,以及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咨询、会务、租赁、印刷、广告、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或软件开发等服务采购项目。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均属于非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第三条 各单位实施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时,应由三名或以上的专家组成采购评审小组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照公开招标方式的分散采购程序:各单位在单位信息网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后,采购评审小组对不少于3家响应供应商进行评审,确定满足采购要求且价格、质量、服务综合评审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分散采购程序:采购评审小组同不少于3家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满足采购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参照询价方式的分散采购程序:采购评审小组向至少3家供应商发出询价要求,确定满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参照单一来源方式的分散采购程序:各单位论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评审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就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商谈,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学校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也可使用学校电子化采购平台或其他电商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 学校对完成采购程序的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备案管理:
(一)实行学校备案管理的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1、成交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2、成交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非科研类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二)实行学校各单位备案管理的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1、成交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2、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由各单位在学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库(或协议供应商库)自行组织确定具体项目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须按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对采购项目分项众多、采购类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可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实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的,视同拆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将追究各单位相应管理责任:
(一)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项目经费下,向同一家供应商分批采购同类科研类货物服务,全年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项目经费下,向同一家供应商分批采购同类非科研类货物服务,全年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六条 对学校中外文图书、期刊、数据库等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根据高校图书采购联盟等高校行业协会(或组织)集团采购确定的价格,由各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程序自行组织订购,并将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的订购合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备案。
第七条 对咨询、会务、印刷、搬迁等服务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在通过学校集中采购确定的供应商组成的合格供应商库(或协议供应商库)中,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确定具体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各单位就具体项目提供分散采购材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账。
第八条 各单位完成依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学校备案管理的分散采购后,从学校信息门户进入“申购或备案”系统进行网上提交备案,系统自动公示3日后,由各单位打印备案申请表并完成签字及签章,和拟定的采购合同一并交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依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学校备案的分散采购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加盖“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学校各单位凭该合同进行订购和付款。
第十条 依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各单位备案的项目(成交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需要签订合同,确需签订合同的,按学校备案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方便各单位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对于需要办理免税的5万元以下科研类进口科教用品采购项目,其“进口供货及技术代理协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须对分散采购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分散采购行为,落实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和备案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