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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4-26

武汉大学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工作,维护师生利益,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的精神,结合食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作为《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涉及生活物资采购方面的补充。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堂大宗生活物资主要根据生活物资的月采购量,确定以下品类: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冰冻荤食、新鲜肉食、鸡蛋、半成品、新鲜家禽共九类生活物资。

第三条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食堂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条参与采购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担任组长,副组长单位为监察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成员单位为、审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代表。其主要职责有:

1.全面负责食堂大宗生活物资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2.讨论、决定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3.讨论、审查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4.审定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的成员。

第七条 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作为工作组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1.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提请工作组各单位委派熟悉业务的代表联合进行投标单位资格的预审。

3.安排工作组代表分组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确认预审文件的真实性,确认资质。

4.对通过资格预审及实地考察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5.根据招标采购的九大类物资,分别成立评标工作小组,组员由校、内外业务专家组成;每一个小组的组员为七人,由纪检监察部在招标工作组办公室提交的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标工作组组长指定一名校外专家担任。

6.评标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评审排序法组织开评标工作,依据评标细则综合打分。现场工作人员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分数汇总,根据得分进行排序,评出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确认评标结果。

7.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根据评标结果,按序组织洽谈,并签订合同。若在谈判过程中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中标人,则按序依次与下一位中标人洽谈,直至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

9.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的中标仅为供应商供货资格的中标,每次中标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的采购工作由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0.加强对供货商的日常管理,建立红、黑名单榜,对于能保质保量且服务及时的供应商进入红名单榜,可以在下一次招投标过程中直接确认资质;对于弄虚作假、服务不到位、质量不能保证的供应商进入黑名单,将拒绝进入下一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招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3.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4.参与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5.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6.合同洽谈、签订、执行及变更情况;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同时坚持动态管理、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