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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6

武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或者使用各类专项经费预算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与科研仪器设备配套使用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需的配件、耗材及软件。

第三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各单位分散采购两种组织方式。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在学校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学校分散采购是指由学校各单位或课题组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用户单位,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二)确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组织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工作,负责分散采购合同拟订、备案和合同履行工作;

(四)审核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合同文本中技术条款,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五)参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反馈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投标、洽谈等过程中涉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负责安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经费预算并进行上报审批,核实拟实施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经费。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负责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50万及以上)采购项目论证和外贸合同签订,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和验收反馈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填报;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等;

(三)实施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四)指导学校各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工作。

第三章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必须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项目拆分进行分散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预算金额分为四个层级: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含)—50万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标准规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标准规定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采购项目。

(一)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用户单位进行分散采购,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各用户单位制定科研仪器设备技术要求,按照货比三家原则集体确定供货商(详见附件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用户单位负责人审核采购合同(合同范本详见附件三)并签字盖章后,按照要求填写合同备案表(附件一)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并加盖“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为分散采购项目的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全责,对分散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采购过程资料存档备查。

(二)预算金额20(含)-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学校电子化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学校电子化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的原则是在满足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基础上,价格低者作为成交供货商。如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用户单位对电子化采购平台采购结果有异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并确定成交供货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定期审核学校电子化采购平台上注册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和履约能力,并进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三)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标准规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服务效果。

(四)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标准规定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使用以市场委托或投标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限定)但科研需要采购仪器设备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协商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审计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部负责对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各单位分散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部应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对参与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的配套文件,《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