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科学、规范,根据《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资字[2003]18号)和《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大字[2011]2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武汉大学所属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功能升级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由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特殊性,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的投标主要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监察部、设备维修专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方案制定和商务谈判工作。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流程:
1.使用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设备维修专家实地查看大型仪器设备状况,由设备维修专家与使用单位人员会商,形成维修方案。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维修方案,分管领导签署维修意见。
4.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小组与维修厂商进行商务谈判,并签订维修合同。
5.使用单位人员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维修合同要求办理请款手续。
6.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仪器设备维修完,运行三个月后支付。
7.使用单位应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督促维修厂商并记录维修的全过程。
8.维修工作结束,使用单位首先对各项技术功能和参数指标进行检测,达标后填写维修报告,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设备维修专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
9.使用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维修合同与发票汇总送交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核审。开出验收单据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七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质量的跟踪,对于维修质量没达到预期效果的商家,不得支付质量保证金,并应追究商家责任,并将不良记录记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商家黑名单。
第八条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法律规定,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