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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8

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 7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三条  学校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捐赠、转让等方式。

第四条  学校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在处置前必须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做报废处置:

1.超过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的;

2.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的;

3.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5.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6.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7.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的。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年限的参考数为:计算机及周边辅助等电子类设备5~8年;仪器仪表类设备8~10年;电器类设备8~10年;机械类设备12~15年。

第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申请和审批

1.凡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核实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价值等相关信息,通过“武汉大学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单台件5万元及以下、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经学院(系、部)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单台件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批量2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学院(系、部)填写《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单台件20万元及以上、批量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学院(系、部)填写《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的回收和处置

1.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需提前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协商上门回收时间。回收时,必须根据报废申请单内容回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2.废旧仪器设备的集中处置。对于回收的仪器设备,学校定期(每半年或一年)进行集中处置。

3.废旧仪器设备的现场处置。因体积过大、过重导致搬运成本过高,或在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可以进行现场处置。

4.特种行业仪器设备的处置。特种行业设备指的是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装置、汽车等设备,处置参照国家或省市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单位在处置前需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行业部门处置。

第九条  学校成立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废旧仪器设备的拍卖处置工作。工作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纪委、监察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决定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方式和处置流程;负责竞标信息发布,接受竞标报名;审核竞标人资质、竞标文件、评标方法;负责组织现场勘察、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捐赠

第十条  对于不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使用,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可供学校对口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作为捐赠处置。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拟定可进行捐赠的单位和捐赠仪器设备清单。

第十二条  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单位收到捐赠仪器设备后,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出具捐赠设备的接收函,作为财务账务处理凭证。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转让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拟定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但是仍有部分价值,有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的,可作为转让处置。

第十五条  转让的仪器设备由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认定,并采取公开竞价或协商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应的资产转让、转移手续。


第五章  财务账务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根据处置结果,进行仪器设备处置的复核,复核后的仪器设备清单报财务部办理下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设立资产处置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仪器设备资产处置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处置成本从该专户列支,剩余部分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