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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4-26

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基本要求,在继续加强投入、改善硬件条件的同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四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学校各单位根据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提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包括:

(一)申购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的必要性;

(二)申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申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安装场地周边的环境及辅助设施安全、完备程度;

(四)配套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费的来源;

(五)校内、外共享方案;

(六)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条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所需金额,组织由3-7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10万元(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课题组组织论证,院(系)等单位签署意见。

(二)4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等单位组织论证并签署意见。

(三)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等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

(四)2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

第六条校、院级公共平台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学科总体规划,鼓励开放共享:

(一)校级公共平台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学院的支持。

(二)院级公共平台购置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得到至少三个不同方向教授的提议。

(三)利用“985工程”、“211工程”等国拨专项购置2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须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论证。

(四)在购置学校已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或多人同期提出购置同类设备时,须讨论共享或共同购置的可能性。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前,学院(系)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场地的清理和水、电等设施及环境的建设。

第八条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量,在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需组织商务验收:

(一)1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一般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商务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作为建账凭证。

(二)如在自行组织的商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外包装有破损等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到现场。

(三)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专人到场进行商务验收。

第九条设备到货后,用户及时联系厂家进行安装调试,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及附件、配件并进行技术测试,按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量,组织由3-7人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

(一)10万元(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课题组组织验收。

(二)4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等单位组织验收。

(三)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十条技术验收通过后,学院安排机组人员将大型仪器设备的详细信息按要求添加到“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形成《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机操作。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每台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掌握设备的结构和性能、技术指标,保障设备的功能开发、使用、管理、维护与维修等,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将大型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维修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03类(《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仪器仪表类)教学科研大型仪器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配套安装“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系统”。

(一)新购置40万元以上03类教学科研设备。

(二)纳入“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补贴管理系统”中的设备。

(三)获得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支持的设备。

第十三条凡本细则发布之前已验收的价值40万元(含)以上03类教学科研设备,由学校出资安装“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凡本办法发布之后新购置的价值40万元(含)以上03类教学科研设备,由购置方出资安装系统。

第十四条已安装采集系统的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同时将采集系统开机,以确保数据的上传。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益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数、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已安装“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系统”的设备,在考核时使用采集系统统计设备的有效机时数等数据。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由用户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非正常因素导致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时,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技术改造、功能升级等应由用户填写《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部、设备维修专家、使用单位进行审核,落实相应维修费用,并签订维修合同。使用单位督促维修项目,并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武大资字[2003]18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