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相关政策及要求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按照《武汉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武大毕字[2016]2号)对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于授予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中,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结业生派遣,其户口、档案按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处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派遣资格,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其中中途退学且未间断学业的研究生,可降一个学历层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定向、委培合同(协议)就业。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等相关手续,毕业时派遣到原定向、委培单位。若因特殊原因,定向生、委培生在校期间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或自谋职业。
第六条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并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就业,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及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信息告知用人单位。因隐瞒上述情况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录取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须办理解约手续,否则将按就业协议派往签约单位。
第七条 台港澳侨的毕业生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毕业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具体办法参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八条 凡需跨年度调整毕业时间的应届生(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应在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就业中心将分别以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提供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上报生源信息。延期毕业的学生如已签订就业协议,待获得毕业生资格后,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岗后如若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就业工作专用公章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因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和经办人责任。“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专用章”和“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专用章”实行编号管理,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前者仅用于毕业生(定向、委培毕业生除外)推荐表的使用,后者仅限于毕业生(定向、委培毕业生除外)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使用。不得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此公章。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手续,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1.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恶意违约,遭到用人单位投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就业过程中不守诚信,遭用人单位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自领取《就业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4.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5.由于弄虚作假等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被退回的;
6.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规定
第十二条 生源所在地确认
本科毕业生生源信息由本科生院教务处学籍办公室提供,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处提供,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统一导入学校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生源信息核对由各院(系、所)和毕业生负责,学籍部分信息应以学籍管理部门的数据为依据。各院(系、所)须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应届毕业生生源的核对工作,毕业生应积极参与毕业生生源的自审,将自审信息及时向所在院(系、所)反馈。
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按以下规则确认:
1.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2.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以下原则确定:
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学位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3.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毕业生希望以父母现户籍地为生源所在地,必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落户接收手续。否则,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
毕业生均需登录武汉大学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xsjy.whu.edu.cn/)进行生源自审,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学院(系、所)审核通过后分别生成《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各学院(系、所)党委根据毕业生在大学期间的表现写出综合评定意见,可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系、所)党委公章,并在学校意见栏加盖“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专用章”。就业推荐表的使用对象为国家计划内应届非定向生、非委培生或两年择业期内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向用人单位证明其应届毕业生资格、生源信息、学籍信息和学校推荐意见的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要件,各培养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和推荐意见,严格把好推荐关。
第十四条 毕业去向登记
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登录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和确定一种毕业去向并登记。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六类:
1.协议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按年度就业方案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2.国内升学:包括继续攻读硕(博)士学位和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3.出国(境):包括出国(境)外攻读硕(博)士学位、做博士后研究或工作;
4.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合同(协议)就业;
5.灵活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
6.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选调生、西部计划、大学生预征入伍等;
7.未就业: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和审核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审慎签约、诚信守约。学校全面实行网上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可在网上进行签约(国内升学、定向、委培、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学生除外)。网上签约的流程如下:
1.接受用人单位邀约。毕业生可同时收到多个用人单位的邀约,但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确认接受用人单位邀约后,即表明双方协议达成,生成正式的签约文本。此时毕业生无论是否打印就业协议都无法接受其他单位的邀约。如需变更用人单位,须按照违约流程办理解约手续。
2.打印就业协议书。学生接受邀约后,用人单位或学院(系、所)按照系统内的提示打印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签章,毕业生本人签字,所在学院(系、所)审核签章后,将就业协议书的第一联交就业中心备审,第二、三、四联分别由用人单位、学院(系、所)和毕业生本人留存。此纸质就业协议书作备查之用,是编制和核对就业方案、进行就业统计核查的主要依据和参考,也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入户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协议书管理
1.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重要依据。
2. 《就业协议书》不得涂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若双方有其他要求、承诺及约定等,可另附函说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须签章)。附函被视为《就业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签约双方应共同信守。
3.没有档案和户口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就业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签字盖章才能作为毕业生户口、档案转递的依据;北京、上海、广东等有特殊入户政策的省市,须另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函,方能作为毕业生户口、档案转递的依据;否则,毕业生户口、档案只能派回原籍。
第十七条 毕业生违约
(一)毕业生应诚信签约守约,不得随意违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违约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 毕业生取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公函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
2. 毕业生网上填写违约申请,说明违约原因,生成并打印《毕业去向变更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系、所)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网上审核并签章;
3. 毕业生持原单位的解约函、新单位的接收函和学院已签章的《毕业去向变更申请表》到就业中心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并通过后,毕业生方可重新与新的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签约。
(二)就业中心受理违约申请的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各学院(系、所)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的受理时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武大毕字[2015]1号)执行。
(三)《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或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调解决,违约责任由双方根据协议书中事先约定承担。毕业生用于向原签约单位提出解约申请的书面材料,学校一律不予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国内升学
已被确定为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签约等手续,毕业去向确定为“升学”,毕业生须在10月20日前在就业管理系统中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推荐免试外校研究生或通过升学考试已录取(含硕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5月20日前在学校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毕业去向登记。若因特殊原因放弃深造的,须按照违约流程在网上申请并打印《毕业去向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校的招生部门审批同意并签章,方能到就业中心办理变更毕业去向手续。确定升学但已与单位签约的,须及时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出国(出境)留学
(一)本科毕业生和已列入毕业答辩计划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的手续,毕业生须于5月20日前在就业管理系统进行个人毕业去向登记,在线生成《武汉大学毕业生出国(出境)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院系签章后,交至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备案。
(二)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的毕业生可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或自行选择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取得了书面接受函)或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等具有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除选择回生源地外,其他选择均须附上相应的接收函或协议书,学校以此作为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
(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的公派出国(出境)应届毕业生,应在6月10日前在学校就业信息系统登记毕业去向。在规定留学期内,其档案及户口按相关规定可保留在学校。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四)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再申请出国(出境)留学或工作的,须在5月30日前按违约流程终止原就业协议,再按照出国(出境)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就业形式之外,其他各种就业形式均视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不含毕业生自己和所创企业签协议就业的情形)等具体形式。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于5月30日前在就业管理系统登记毕业去向,打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系)审核签章,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选择“单位用人证明”的毕业生,须递交用人单位开具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可在就业信息网下载模版,需加盖单位公章)。
3.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4.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在注册中,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一般选择回原籍,若选择人事代理机构或某用人单位托管,须提供人事代理机构的人才储备协议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连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一并交就业中心备审。
第二十一条 就业建议方案
就业建议方案是毕业生毕业去向的汇总,只有获取了毕业资格的学生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是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须按时上报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一般在每年的5月下旬,分为就业去向登记、鉴证和校对三个环节,由毕业生、各院(系、所)和学校就业中心共同完成。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
毕业生派遣时间一般在6月下旬,具体时间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确定。学校以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出国出境申请表》、《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等材料为依据编制就业建议方案,经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派遣。
第二十三条 《报到证》的发放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发。应届毕业生中,除国内升学和博士后进站人员外,依据就业方案都将获得相应的《报到证》。《报到证》以学院(系、所)为单位集中发放,毕业生到学院(系、所)领取,并在规定时限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
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迁移以及到用人单位报到等手续。相关材料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第二十四条 《报到证》遗失补办
毕业生已办理过《报到证》,后因各种原因遗失需补办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两年择业期内申请补办,可重新补发《报到证》。补办《报到证》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1)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或证明《报到证》遗失的有效材料;
(2)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毕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3)《普通高校、中职毕业生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由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开具)
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新的《报到证》。
2.超过两年择业期的毕业生不能申请补发《报到证》,但可申请补办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就业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及工作流程:
(1)毕业证复印件;
(2)《毕业生派遣名册》复印件(2004年及以后毕业的,此材料可略);
(3)《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2004年及以后毕业的,此材料可略);
(4) 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毕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5)《证明》(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开具);
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材料说明:《毕业生派遣名册》、《招生录取名册》可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第二十五条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应在就业管理系统内填报“待就业”,并选择待就业类别。待就业分为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和暂不就业两种类别。待就业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毕业生须在5月20日前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登记毕业去向为“回原籍”。
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几类:
(1)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2)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3)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录考试。
(4)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5)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暂不就业毕业生包括:
(1)暂不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2)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3)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经学校审核后,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就业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后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改派
毕业生派遣后,在两年择业期内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可办理改派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工作的,毕业生可直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毕业生返校办理改派手续,须在学生就业信息网上申请改派,修改毕业去向信息,携带原报到证、原单位解约证明和新单位的接收函或签订的协议书、劳动合同到校就业中心审核,办理《普通高校、中职毕业生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新的《报到证》。
3.未签订就业协议、仅签劳动合同或有单位录用证明的毕业生办理改派时,需出具离职证明或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件,方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
毕业生档案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武汉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武大毕字【2014】5号 )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缓寄
毕业离校时确定在北京、上海等省市就业,单位正在办理落户手续或已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在等待录取结果的毕业生,若需暂缓办理档案迁转手续,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毕业生可到所在学院(系、所)领取并填写《武汉大学学生档案缓寄申请表》,经学院(系、所)同意签章后集中交学校就业中心审批备案。如符合规定,可以暂缓办理档案迁转手续,暂留期截至当年12月30日。档案暂留期间,学校仅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签约、派遣服务。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政审阅档
用人单位办理招录手续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应出具介绍信,经学生档案室查证后,方可阅档,不得将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档案转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档案去向查询
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毕业生的档案去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查询,也可通过武汉大学学生就业信息网快速通道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 主动公开 2017年1月17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