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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2

 

武汉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

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自觉面向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上级机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参照《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西部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主要是指湖南、湖北、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北省部分地区。

第四条  学校综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引导和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自觉践行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  鼓励毕业生扎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学校对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服务期在两年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奖励。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定期以走访、慰问等形式看望到基层、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逐渐形成“扶上马、送一程,关心一生”的校友工作局面,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和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普通毕业研究生。委培、定向、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规定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不适用本办法中的奖励性条款。

 

第二章  思想引领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强信念,增强学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引导学生将个人成长成才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结合起来,自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树立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唱响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主旋律。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大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择业观,引导学生充分认识积极投身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工作对自身成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表彰制度,表彰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内地生源应届毕业生以及回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省会以下地域就业创业的非内地生源应届毕业生。

第十三条  非内地生源毕业生是指户籍所在地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涵盖的毕业生,内地生源毕业生是指户籍所在地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涵盖区域以外地区的毕业生。

    第十四条  设立专项奖励,区别不同情况,对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创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奖励:

1.非西藏和非新疆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

2.西藏、新疆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创业以及内地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藏、新疆以外其他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省会以下地域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内地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藏、新疆以外其他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省会城市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

4.非内地生源毕业生自愿回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省会以下(不含省会城市)地域就业创业的,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表彰和奖励: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并已签订就业协议(创业的毕业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进行表彰和奖励,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相应培养单位审核推荐并汇总,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确认,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对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每年集中办理两次,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截止日期分别为610日和1210日。毕业生申请表彰和奖励前应在学生就业信息网上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办理创业证并提供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八条  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两年内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对于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表彰和奖励,并取消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四章  其它鼓励和引导措施

第十九条  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且符合学校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按照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申请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联系就业,或者报考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本人可向学校申请交通费补助。交通费补助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各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并汇总,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酌情报销。

第二十一条  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受优先录取、考试加分、优先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国家政策,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在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和挂职锻炼基地,帮助学生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性,为毕业生在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其它鼓励政策,可根据学校相应工作安排进行申请。若部门之间的鼓励政策存在交叉,学校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毕业生表彰奖励和补助的所有款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均通过学校财务系统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毕业生毕业两年内申请改派,若新工作单位不符合学校表彰奖励政策,毕业生应将表彰奖励和补助款项全额退还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  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学校鼓励政策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