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执行部门为财务部。
第四条 财务部主要负责人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并设立工作联络员1名,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财务信息依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教育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信息,预算信息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等内容,决算信息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等内容;
(三)教育收费信息,主要包括学校经省级物价部门备案的各类办学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投诉方式。
(四)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其他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工作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且未获得审批结果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通过校园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题网站、财务部网站、财务信息平台等方式,主动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条 财务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确定主动公开的,应按要求及时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予说明理由,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对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密切关注舆情反应,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