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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9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在不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七)无偿调拨。指学校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按"国资委审批,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监管办")审核、协调与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
  ()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 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讨论或评估,采取集体协商的办法。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经国资监管办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经国资监管办审核,报国资委审批。
  () 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非仪器设备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监管办审批。
  (四)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报国资监管办备案。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 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说明原因,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如需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国资监管办。
  (三)国资监管办在审查《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委审批。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国资监管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 国资监管办将国资委领导的批示转发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出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然后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国资委领导的批示后,制订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
  1、确定处置底价。对价值量超过100万元的资产的处置,先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监管办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
  2、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邀请买方。对外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而且要有其他相关部门推荐的买方参与。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拍卖活动。如涉及资产价值量较大的,必须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
  4、与成交方签订协议,并督促成交方履行协议;同时作好相关记录,报国资监管办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各单位根据国资委领导的批示以及《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附件二),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财务部门调整有关资金账目,国资监管办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备查账。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资产处置工作中,国资监管办负责协调并参与监督,检查资产处置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各职能部门的分工:
  (一)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处置:新建工程规划用地内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由基建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分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相关房屋房产证注销手续。学校专题会议另有安排的,按会议纪要执行;
  (二)校外土地的处置由基建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仪器设备类资产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要求使用单位消卡、下账;
  (四)图书资料的处置,由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五)档案、文物、陈列品的处置,由档案馆负责组织实施;
  (六)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用家具的处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关、停、并、转的校办企业的剩余资产处置,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
  (八)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研究总院、出版社等经营性单位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后勤服务集团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
  (九)其他类资产的处置,按《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归口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

 

 

附件1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分类号

 

   

 

 

购造日期

 

 

 

 

 

 

 

计划使用年限

 

使

 

申报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签章                        

技术鉴定小组意见:

 

 

 

 

签章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国资监管办意见:

 

 

 

 

签章                        

国资委意见:

 

 

 

签章                           

处置方式及结果:

 

 

 

                         

制表单位: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2

 

编号:▁▁▁▁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

×××
  根据
×××单位上报的《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学校同意对所报资产进行处置。请根据核准处置清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核准处置清单

单位: 元

序号

处置资产类型

编 号

账面原值

处置方式及结果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