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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9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国资委规范、务实、高效地进行决策,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校对外投资、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监管办),是学校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实施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资委的指示精神与监督管理职能,按国资委的要求,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日常工作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学校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及国资委委员组成人员,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国资委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五条 国资委会议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国资委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听取国资监管办的工作汇报;
  (三)研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资委全体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国资监管办提出,报国资委主任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国资委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七条 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正副主任参加;主任办公会议受全体委员会议委托,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 审议决定学校重大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审议决定学校公用房、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方案;审议决定资产清查评估分析报告及处置意见;
  (二) 审议决定学校重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实施方案;审议学校的对外投资方案;审议决定学校下属经营性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改制、企业变更、终止以及重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委派以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企业经理人选的提名;
  (三) 审议决定学校全资企业(含经营性单位)的年度经营计划及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行使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并审议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奖惩方案;
  (四) 听取国资监管办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五) 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若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 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二) 涉及到的经费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 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统一提交到国资监管办,经国资监管办汇总、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国资委主任审定;国资监管办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报国资委主任审定。
  第十条 国资委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视同校长办公会决议,由国资监管办归纳、整理,报学校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签署,提交有关部门执行,有关部门应就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向国资监管办做出回复,由国资监管办向国资委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可以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向国资监管办下达指令或提出意见,国资监管办根据指令或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国资监管办负责国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国资委主任汇报,同时向有关委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国资委及国资监管办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