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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3-01-01

武汉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证优良学风,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在读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指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指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规定录取的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考试前未将书包、书籍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二)考试前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劝说无效者;

(三)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四)有夹带行为,但尚未构成抄袭者;

(五)将考试课程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壁等地方,尚未构成抄袭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者;

(七)考试时未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影响考场秩序者;

(八)在考场内吸烟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轻微者。

第四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取消继续攻读学位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抄袭夹带材料或者抄袭课桌面等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二)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三)考试过程中故意给他人抄袭者;

(四)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者;

(五)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发送、接听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六)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五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取消继续攻读学位资格。

(一)考试时交换试卷或答卷者;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三)有其他考试舞弊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取消继续攻读学位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作弊者;

(二)篡改考试分数者;

(三)确有考试违纪行为,仍态度恶劣,甚至威胁、恐吓监考人员者。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监考人员应收缴其违纪证据,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本人签字,填写《考场记录》。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当日或次日将《考场记录》、研究生违纪物证和试卷及其他证据送主考部门。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所有物证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对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负责起草处理文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在收到研究生处理文件后,应及时送三份给被处理研究生签字,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所在单位(存档)、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一条 受处理研究生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其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家人。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物证,移交学位办公室,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其学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