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专栏
当前位置 :   首页  >  研究生院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汉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02-07-02

武汉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了鼓励博士生的创新精神及其指导教师的敬业爱岗精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同时为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打好基础,学校决定开展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第一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参评论文限于该学年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条 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超过该学年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人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作者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有科研成果获得奖励。

(五)论文用中文撰写。

第五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与每学年下学期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定工作同步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或推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学年下学期开会讨论学位授予事宜时,一并就该学年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形成初评入选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学院本学年获得博士学位人数(预计)的12%。

(二)评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校内学术造诣深厚,治学严谨,处事公正,有多年指导博士生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公布入选名单及异议期。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入选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六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予以奖励和表彰,同时向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武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导师指导的博士生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作为其年终考核评定优秀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奖励基金,对每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和导师奖励50000元科研经费和个人奖金(其中5000元奖励导师和作者)。

学校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遴选、推荐参加湖北省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凡被评选为省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将依据省、国家的奖励标准以1:1等额配套再行奖励导师和作者。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