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出国的管理,根据国家出国
留学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分为自费出国(包括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公派出国(包括联合培养、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等两类。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应提交申请书、国外邀请函等有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凡已申请助学贷款或欠学费的研究生,必须在还清贷款或学费后,方能申请出国。
第二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办理退学手续,在出境前保留其学籍1年。在此期间因故未能成行、放弃出国者,可申请恢复研究生学籍,恢复研究生学籍须经导师和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对出境后回国者,不再恢复学籍。若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其他各项条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可以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出国探亲访友、旅游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必须利用学校寒暑假,学期中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须提交申请人父母、配偶或亲属签字的邀请函,或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办理其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与探亲访友、旅游等无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的研究生,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探亲访友、旅游不返校而被学校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四章 联合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自费公派方式支持校内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导师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三条 以联合培养形式派出的研究生在外国学习、研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第十四条 以联合培养形式派出的研究生必须按期返回学校。如确需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者,必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征得导师和其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原批准期限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而无故逾期未归满30天(按自然天数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研究生短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科学研究,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满30天(按自然天数计)而无正当理由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学习和研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出国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