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四条 非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细则;
(二)向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
(三)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组织毕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
(五)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管理,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六)编制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七)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培训就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
(二)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三)核实生源,统计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
(四)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具体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拟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
(七)参与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八)负责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寄档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研究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创业指导和就业政策的宣传。指导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研究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章 就业方案编制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每年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批准后的就业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非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在择业前需填写《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就业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录用接收函,签订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未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四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告知用人单位或在协议书上注明。未告知或未注明的违约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派遣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在就业方案下达前,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须书面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违约手续;就业方案下达后,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予改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学校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再按违约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七条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后,持新单位的录用接收函,报学校审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八条 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博士学位的,经批准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必须回部队工作。如要求到地方就业,须经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原部队报总政治部同意后,列入地方就业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研究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报到证》上须注明“结业生”字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获奖证明等材料在6月底归入档案,并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周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户口、档案等应办理托管手续,并签定协议。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档案按协议处理。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档案迁回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或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毕业体检不合格的研究生,按休学处理。两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两届毕业生就业;两年后仍未治愈的,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并在退还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将户口和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就业单位安排或由于本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退回的;
(四)由于弄虚作假等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被退回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