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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30

武汉大学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研究生入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接收研究生教育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将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与港澳台地区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为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或由内地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居民。硕士生招生对象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博士生招生对象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第四条 招生类别分为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招生方案、复试基本要求等实施细则;

(二)编制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四)组织命题、评卷、登分、试题封装、体检和录取工作;

(五)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六)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定培养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党性强的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编制详细的考试大纲和说明,并附参考书目录;

(二)初审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三)培训涉考老师,组织专业课命题、评卷和面试、复试工作;

(四)拟定初录名单;

(五)接受考生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六)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港澳台研究生管理细则,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七)上报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申请者的报名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参见教育部当年发布的有关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受限制。

第八条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在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点报考。也可按武汉大学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参加武汉大学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第四章 初试与复试

第九条 初试由教育部指定的四个报名点(北京理工大学、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条 初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均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不设政治理论课),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可略低于内地)。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要保证命题质量,不能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类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第十一条 复试主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质等,复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对考生的报考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审查后,拟定初录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考生综合审查合格后,由培养单位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函寄考生本人。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在完成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港澳台学生的录取名单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港澳台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并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