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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保密规定

发布日期:2006-01-04

武汉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收研究生工作的实际,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在试题的命制、审定、移交,印刷、寄送、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执行国家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 命题及审题工作

第四条 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命题和审题教师。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第五条 命题人员和审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

第六条 命题人员及审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七条 命题、审题工作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且工作场所对外保密。非命题、审题人员(除试题专管人员和指定的有关人员外)一律不得进入命题、审题场所;非同一命题、审题小组的老师不得互相交换试题和谈论有关试题内容。

第八条 每个命题教师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课的命题工作。命题教师将己命好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分别封袋装入试题袋中密封,在试题袋密封口处签上姓名,交各院、系(所)试题专管人员,办理移交签收手续。

第九条 所有试题必须由各命题教师按照命题规定的要求打印出来。用于命题的微机不得联网。命题完毕,必须将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电子文档等立即销毁、彻底删除。

第三章 试题的移交、运送及保管

第十条 试题移交的各环节必须严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命题前各院、系(所)必须选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保密观念强的同志担任试题专管人员。各院系(所)须将试题专管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院、系(所)保管试题的房间应配备铁门、铁窗、保险柜,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潮设备。试题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试题专管人员将试题收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研究生院试题专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全国统考试题须由研究生院指定本部门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介绍信、身份证领取,必须有保卫人员随同。所派专车,领取时间、地点及有关人员情况要保密,不得向外透露。领取试题时,应当场清点、登记、铅封。铅封后的试卷在运送途中任何人无权启封。到达保密室后,任何人无权擅自启封。

第十四条 试题应按机要文件存放在研究生院保密室的保险柜中。保密室与保险柜的钥匙分两人专管,若要取出试题须两人同时在场。全国统考试题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并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第四章 试题印制

第十五条 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试题印制工作。

第十六条 试题的印制工作不得少于两人,且两人必须同时在场。印制的试题必须清点份数、页数并登记、装袋、密封;印制过程中的有关试题的废页、残页及蜡版当场清理并监督销毁。

第十七条 试题印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规定。印制试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十八条 印制试题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制现场。

第五章 试题的分装、寄送和接收

第十九条 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试题分装工作。

第二十条 按报考人数多少分题和装订试题。分装试题须由指定的两人同时在场。装订好后清点页数、份数并登记。对印制计划中的剩余试题要重新清点页数、份数并登记装袋密封。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试题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集中注明准考证编号、考试科目和具体考试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准考证编号、考试科目和具体考试时间。对校外同一考点的试题扎成包装入大信封内。大信封封面上应注明招生单位名称及“×××同志亲启”、“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件寄送接收试题的各考点负责人收。

第二十三条 考前接收、考后回收其他招生单位的试卷须安排专人签收和保管。在考前规定时间内由指定的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拆封其他招生单位邮寄来的试题大信封,按照“准考考生情况表”逐个核对小信封上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核对完后,按考场及考试时间打包,做好记录后存放在保密室保险柜中。考试结束试卷寄回后,由指定的两名工作人员按照“准考考生情况表”认真核查考生答卷是否齐全、笔迹是否一致、是否有缺页现象等,做好记录后存放在保密室保险柜中。

第六章 考 试

第二十四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点成立办公室并有试题保管收发、监考、保卫、司机、后勤等人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考场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名单要严格保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一般应按每10-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安排,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考务规定,熟悉和掌握有关制度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监考守则》,确保考试安全顺利,特别要做好对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所用的答卷纸必须使用教育部或湖北省考试院统一印制的答卷纸,研究生入学考试草稿纸应有专门用纸。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前一天,由研究生院组织专人清点试题。各科考前由各考场负责人领取试题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后直接进入考场,并负责分发。

第二十九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督促考生将试题、答题纸(卡)装入原试题信封并密封,回收试题信封的同时将草稿纸一并收回。如发现试题或答题纸(卡)被考生带走,必须立即追回。对缺考的考生试题信封上须注明“缺考”字样。须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卷纸(卡)、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物品。

第三十条 考场上如发现试题及考试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考场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非考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场上查处的有关问题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报考外校考生的各科试题及答卷(包括缺考考生的试题)清理捆扎在一起,密封在大信封内,按招生单位寄来的“准考考生情况表”用机要件寄送各招生单位。

第三十三条 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时间清理试卷,在清理试卷过程中清卷人员不得取走试题,不得修改考生答案。试卷按考试科目清点后密封试卷封面的准考证号,按考试科目装入袋中,标明份数,办理清点登记手续。

第七章 评卷、考试成绩

第三十四条 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及评卷规则。

第三十五条 评卷期间,评卷现场的所有信息一律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卷前后,要分科清点好试卷,由试题专管人员负责试卷领取、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存放在专门房间的保险柜中。

第三十七条 必须在指定的阅卷地点评卷,且阅卷地点对外保密。应指定专人监管阅卷场地,非阅卷、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八条 各评卷小组在评卷期间不能互相交叉查看试题、核对笔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评阅只能用红色中性笔、红色圆珠笔或红色墨水的钢笔阅卷打分。在试卷分数复核中,如与原评分或总分有出入的,需经评卷小组负责人同意,两人同时签名更改并注明“复核人”。

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由各院、系(所)试题专管人员交研究生院试题专管人员,并履行清点、登记、签收手续。试卷上交拆封后一律不再重新复评。

第四十一条 考生成绩在成绩未核对准确前不得向外界透露。登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分数。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核准后由招生单位立即通知考生,其他人员不得打听。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由招生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违规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相应组织机构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所有考试信息应有指定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提供,其他任何人或部门都无权发布。任何新闻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关于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细则。

第四十六条 凡不遵守本保密规定,不按保密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酌情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