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专栏
当前位置 :   首页  >  研究生院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规则

发布日期:2007-01-01

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参照教育部、湖北省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大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研究生入学考试包括武汉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武汉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三条 评卷工作由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管院长为具体负责人。各单位应选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教师参加评卷,选派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老教授组成评卷质量复查组。分管院长、评卷组长、评卷教师、教学秘书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客观、标准一致、分工明确、严格保密、专人复查。

第五条 评卷人员要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和详细的评分细则,掌握尺度,统一标准,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第六条 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确定该题得分,最大限度地克服评卷者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度。

第七条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第八条 评卷人员如发现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评卷组长和分管领导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

第九条 试卷评完后,要指定专人再进行全面复核(含小题分、卷首分、总分等),确保评卷工作质量。经复核无误的试卷,不得再改动分数。因错判、漏判等特殊情况而确需要更改分数的,必须说明缘由,由评卷组长和该题原评卷教师在更改分数处联合签名,方可更改。

第十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由规定的老师集中进行,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评卷人员应凭证进出。评卷地点要有利于保密,且不受干扰。答卷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答卷。领送答卷时,严格检查答卷封面及加密是否完好,做好交接记录。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做到完好无损,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人员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二条 试卷评完后,要对考试结果、试题题量、试题难易程度以及考生在答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并写出书面材料,于评卷结束后交研究生院,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及评卷工作。

第十三条 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答卷;不得对试卷拍照及开启封条,不得与外界联系(包括利用手机及各种通讯工具),不得将答卷带出评卷场所;不得对照字体或查找记号进行评分,一经查出试卷一律作废,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生任何时候不得查阅试卷,遇有特殊情况或考生提出异议时,由研究生院协调相关院系处理。

第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