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等精神,学校决定实施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为加强管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优秀人才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领域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管理业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对优秀人才实施单独选拔旨在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探索研究生招生改革新路,加大创新型人才的选拔力度,为实现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造条件。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三条 考生应符合下列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取得硕士学位5年或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10年(至录取当年8月31日止),符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各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须在近5年(至报考当年12月31日止)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人文社科类在所报考学科领域的重要期刊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理、工、医科类须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被SCI或EI或ISTP收录;
2.学术研究成果、发明专利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承担国家大中型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领域优秀管理人才须在近5年(至报考当年12月31日止)取得下列管理成果之一:
1.在所报考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3篇管理方面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或出版过专著;
2.管理创新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主持(在研)国家级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
4.在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其他成果(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各培养单位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提高优秀人才需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正常的报名手续。
第五条 考生按规定程序通过资格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考生向导师提交包含个人学习经历、科研经历和成果,对拟从事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研究思想和展望的科研报告,《武汉大学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两份教授级专家推荐信。
(二)导师对考生报考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培养单位提交对考生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的详细评价及推荐意见。
(三)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学科专家组审查。
(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最后审查并公示名单,同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研究生院对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发放优秀人才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六条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组织。
第七条 初试科目为三门,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确定考试科目。
第八条 复试内容包括:测试考生外语的实际运用能力、评定考生申请材料、根据专业培养特点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综合素质等。
第九条 同等学力考生初试阶段免考政治;跨学科、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阶段免考加试课程。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条 学校不再划定进入复试阶段的初试分数线。
第十一条 入学考试总评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入学考试总评成绩为初试和复试成绩按比例(初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计算后的成绩之和。
第十二条 选拔优秀人才总指标原则上不超过单位本年度招生指标的15%。
第十三条 本着“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生源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单独选拔。参加单独选拔的各培养单位须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含报考条件、审查程序、考试方式、拟用招生指标等)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行。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须对报考条件、审核程序、审核结果、考生个人成果等材料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单位优秀人才单独选拔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