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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日期:2007-01-01

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一、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

二、复试小组成员应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实行导师集体负责制。

三、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复试小组成员须进行必要的政策、纪律、专业培训,准确理解复试录取政策,熟悉工作流程、评判规则及评判标准。

五、复试小组成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要注重仪表,使用文明用语;对考生一视同仁,耐心解答考生疑问。保持现场严肃、有序,不得做与复试无关的事,不得使用手机。

六、复试程序必须规范,不得减少复试时间、省略复试环节。

七、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给出评语和分数,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不得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

八、对考生作答情况由专人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九、加强保密工作,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复试前属于机密,复试成绩及复试意见在复试结果公布前不得向外透露。

十、复试小组有责任对已经调查属实的投诉和申诉问题进行复议或对考生再次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