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细则
为促进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培养目标和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旨在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培养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及以上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与录取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满一定工作年限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具体的报名条件以国务院学位办当年的有关规定为准。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他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考试方式及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我校单独组织,其余2门为全国联考。
(三)录取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当年文件规定,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三、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
(一)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二)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1学分,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不低于14学分。
(三)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四)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五)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六)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采取非全日制在职培养方式,学习年限为3-4年。
四、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课程安排应有所侧重,体现高层次、宽基础、实务性的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
五、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5个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一)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二)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三)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四)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五)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六)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七)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六、学位论文工作
(一)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学位论文选题应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 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 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 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 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 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二)开题报告
论文选题确定后,研究生应在由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组主持的论文开题报告会上公开作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工作基础、预期水平、存在问题及计划进度等。开题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专家组审查批准后,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到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低于一年。
(三)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态度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由专家组提出改进建议并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考核表》。
(四)论文内容要求
1. 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2. 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文字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这一阅读量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反映出来;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
3. 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4. 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有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T v p9? N S-i j+]
5. 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6. 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能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 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 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9. 语言与字数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炼,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2万左右为宜,一般不超过3万字。
七、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一)申请答辩条件
1. 从正式录取法律硕士的时间算起,一般应在3年以上,4年以内;
2.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其他必修环节;
3. 在读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业论文或获省部级及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奖励;
4. 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法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完成后,经导师组审阅认为其达到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标准的,还应聘请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必须有1位校外专家或学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学院指定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学位论文传递给论文评阅人。为了保证评阅人客观公正评阅,评阅意见应采用密封传递的形式。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至2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作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尽可能不含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士担任。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其组成方为有效。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授予
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审核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四)答辩材料归档
研究生答辩后,培养单位应将下述材料及时归档并按要求适时移送:
学校档案馆:
1.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一本;
2. 个人学习成绩单一份;
3.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份;
4. 学位论文工作中期考核表一份;
5. 入学登记表一份;
6. 毕业登记表一份;
7. 硕士学位论文一份;
8.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复印件;
9. 授予学位记载一份。
学校图书馆:
硕士学位论文纸本和全文电子版各一份(由毕业生本人送交)。
毕业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1. 个人学习成绩单一份;
2. 入学登记表一份;
3. 毕业登记表一份;
4. 授予学位通知一份。
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审查表、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复印件、复试记载表、复试试卷及在校各科学习成绩、考试试卷和其他材料留存在培养单位保存3年。
八、附则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