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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1-01

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提高命题工作质量,严格命题工作程序,增强命题责任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是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我校自命题工作(以下简称“命题工作”,包含初试与复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命题工作组织机构包括: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命题工作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命题小组)、研究生院。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的全局工作。

第五条 命题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命题经验的11-13位专家组成,负责命题工作基本规则的制定,并对命题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命题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内容包括:按要求成立命题小组,对命题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保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命题过程中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做好命题移交过程中的登记与安全工作。

第七条 命题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应由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近期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科目的试题命制工作,因学科情况特殊确需同一教师参加两个科目试题命制工作的,所在培养单位须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命题小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立,博士命题小组一般按二级学科(提倡按一级学科)设立。

第八条 命题小组负责按有关要求开展命题工作(含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并负责按规定方式封装、移交命题以及命题工作完成后彻底销毁所有相关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命题小组组长对试题内容和形式负最后审核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院按国家文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布置命题工作,负责对试题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负责研究生院试卷保密室各项硬件、软件安全措施的建设和落实。

第三章 命题原则

第十条 命题工作总原则是根据研究生教育特点、宗旨和理念,着重考查考生是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命题工作应遵循基础性、综合性、科学性、明确性等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命题基础性原则是指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依据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教学大纲,充分体现知识覆盖面,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命题综合性原则是指试题应能测验出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命题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题应体现本学科发展方向,层次分明,难易适当,一般应使本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十五条 命题明确性原则是指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严禁出现政治性错误。

第四章 命题要求

第十六条 命题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试题内容不得与近三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重复。

第十七条 命题科目的总分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每题具体分值应按照考察侧重点科学分配,其中简答题每题最高分值不宜超过20分、论述题每题最高分值不宜超过30分。

第十八条 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其分值在硕士试题中不超过20%,在博士试题中不少于30%。实验型学科还可适当安排一些题目考察考生的实验动手能力。

第十九条 命题须措词严谨、文字简练、导语明确、题意清晰。

第二十条 命题题量根据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确定,以本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能全部答完并有一定检查时间为标准题量。

第二十一条 命题格式(字体、字号、页码、页脚、纸张等)以试题样本为准,图表、公式等要书写规范、工整、清楚。每题中间不留空白(另有专用答题纸),且均为打印稿,不得手写。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与当年招生简章一致。

第二十二条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命题时与试题同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命题(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封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签字、分装。

第二十四条 命题移交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须履行签字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命题小组负责人将封装好的命题袋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齐的命题袋交研究生院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命题(含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从命制开始到考生成绩公布前均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牢固树立保密观念。

第二十七条 命题地点应慎重选择,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命题人员如有近亲属报考当年本单位研究生,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近亲属所报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工作(包括复试)。

第二十九条 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需签订《保密义务协议书》,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条 命题人员不得委托他人录入、打印试卷,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录入、打印试卷。试题命制完毕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等,不得保留试题副本或复制件,以防止泄题。

第三十一条 命题应以国家机密文件等级妥善保管。命题保管室必须配有铁门、铁窗、保密柜,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

第三十二条 除正常工作范围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试题。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生命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查明情况,控制事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命题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若出现命题组织工作失误、命题保管及移交管理不善,或者因人为因素造成命题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等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撤消职务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若因组织不力、程序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命题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命题出现失误、命题工作保密信息泄露,或出现事故后未及时上报、虚报事实或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等情况,学校将给予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终业绩奖励、减少当年招生指标、认定教学事故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命题教师若未按要求进行回避、因个人疏忽导致命题格式不规范、试题内容出现严重错误,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命题工作保密信息泄露,或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却虚报事实或隐瞒事实拒不上报者,学校将给予命题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命题资格、取消当年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上述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