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课程学习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取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管理。
第一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以及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背景设置,应符合其专业领域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和管理理念的前沿。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统一由研究生院组织有关授课单位编写课程教学大纲。专业课程必须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备案。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开课单位、授课对象、教材与参考书目、内容简介等。
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应选择或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授课。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备案。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由各培养单位全面组织、实施。公共课教学任务原则上由指定的授课单位符合资格的教师承担,各培养单位应与相关授课单位协商并妥善安排公共课授课事宜。
第六条 各授课单位应选派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讲授。需在校外聘请任课教师的,由相关培养单位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背景选择适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为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教师必须结合研究生的生产或管理实践需求多开展案例教学。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旁听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旁听生,须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须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专业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公共课考试全校统一时间进行,采取笔试方式。各培养单位应预先合理地做好课程考核安排,并严格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实行十级制计分。课程学习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30%。学位课成绩不低于B,非学位课成绩不低于C-,方能取得学分。具体分值对应列表如下:
十级制分值 A+ A A- B+ B B- C+ C C- D
百分制分值 96~100 90~95 85~89 80~84 75~79 70~74 67~69 63~66 60~62 0~59
第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专业课程补考、缓考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公共课的补考、缓考经培养单位同意,随同下一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进行。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累计3门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攻读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20日内将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和考试试卷交到有关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的试题、答卷、成绩登记表及成绩分布分析材料存档备查,并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
第四章 教学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必须加强教学检查工作,以规范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上满课时,按学校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纪律要求,同时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随机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培养单位进行教学检查或评估。内容包括授课质量、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的规范性、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培养单位年终业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学员自课程班开班起四年内报考我校并被正式录取者,其入学前在我校同专业领域研究生课程班所修课程,凡符合该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且通过课程班正常考试成绩合格的,经培养单位出具成绩单及考试试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其成绩和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07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