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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01

武汉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国际交流部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沟通、对接与上报工作;校际层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拓展工作;负责协助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负责派出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工作;协助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3.人事部负责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的意向就业协议签订工作;制订吸引回国留学人员留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人选。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初审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国际交流部负责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根据研究生院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

第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在公派期间的学籍给予保留。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取消学籍,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下发录取通知后,由公派研究生本人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以及外方学校联系办理出国前的具体事宜,其间国际交流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审核留学人员相关材料后,出具学校同意派出函,并指导办理护照等派出手续。

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各一份备案。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并已办理派出攻读学位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给予相关派出培养单位政策倾斜,具体将落实到导师本人;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框架下,对派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导师可以酌情减免对研究生科研津贴的资助;对于申请到国际排名前三十的著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若对方单位邀请,根据学校预算,资助其导师一定经费,进行出国访问研究;学校将派出学生的质量数量标准纳入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不定期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部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或需恢复学籍(业),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回国的各项手续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派研究生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十九条 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