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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7-02

武汉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复试环节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全面负责,其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并上报《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武大研字[2007]11号)要求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审查本单位所有上报数据及公示材料,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专业等方面培训,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尤其是初试高分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工作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 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组成(博士研究生复试一般应有导师参加),设组长一人,并安排复试小组秘书现场记录。复试小组根据培养单位要求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填写考生《复试记录表》。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的布置、审查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复试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灵活多样的考察方式、方法,突出学科特色和需求,确保生源质量。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八条 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复试内容

第十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综合面试以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第十一条 专业课笔试(包括答题、画图、撰写研究设计等)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命题、阅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外语听力测试可以单独放录音笔试,也可以结合口试通过对话形式进行;口试试题可以事先命制若干套,由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题目。

第十三条 综合面试(含对考生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心理品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的评价和对考生培养潜力的考察)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须详细记录面试过程,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第十四条 复试阶段须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按招生简章规定的加试科目进行考察。加试由各培养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试题难易程度按教学大纲要求掌握。

第十五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应充分考虑生源特点,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和特点确定复试方法和复试内容,应着重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察,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察。

第四章 分数线与成绩核算

第十六条 硕士招生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既要有单科要求,又要有总分要求;博士招生可在学校统一划定分数线基础上由各培养单位提高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差额比例一般应为120%,个别生源数量充足、生源质量较高的学科复试差额比例可在120%-130%之间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加权的总分(百分制)。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是录取与否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复试综合成绩(百分制)占总评成绩的30~50%。复试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的某一方面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培养单位据实决定。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并计入复试综合成绩。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简称“双少”)的考生可按国家和学校当年文件要求享有特殊政策。

第五章 复试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须在网上提前公告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内容、形式(其中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综合面试必不可少)、程序、时间、地点、要求以及各学科专业招生数和基本奖学金情况等,并负责将复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复试前各培养单位应安排专人按报考条件对考生报考身份进行再次审查,审查资料包括:考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持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及复印件、准考证、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复试。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武大研字[2008]54号)及《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规则》(武大研字[2007]9号)要求做好复试命题、阅卷及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复试阶段即进行硕士生(包括推免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并确定“1+4”硕博连读人选。入选“1+4”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占各培养单位注册当年博士招生指标。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复试成绩、复试结果、基本奖学金获得情况均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报考及复试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未录取考生报考材料须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复试费用由各培养单位按学校财务部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章 录取及调剂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招生指标和对外公布的分数线进行复试录取。录取结果须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普通培养、自筹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等。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比例及使用按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推免生按相关文件享受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及其他奖助政策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调剂工作按学校当年招生政策执行。所有调剂生均占调入培养单位年度招生总指标。调剂生原则上第一年不享受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体检结果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标准的考生方能录取,体检有疑问者入学前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监督与复议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复试过程的监督和指导,逐步完善监督、巡视和复议制度,并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投诉、申诉等事宜,情况属实的,须责成复试小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和更正。

第三十三条 所有涉招人员须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若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