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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04

武汉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章  申请人资格及其认定

一、  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大学本科毕业且获得学士学位,并自取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已在申请学位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提出申请前的3年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有经省部级以上鉴定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二章  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4年内须完成以下全部课程考试:

(一)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具体内容请与申报专业所在学院联系)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专业为限)。

3.跨专业申请学位者,加试2门所申请该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

第八条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以国家主管机关通知为准。

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每年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申请人应于考前1个月内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以当年的《武汉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安排》为准。(具体内容请与申报专业所在学院联系)。

二、申请人如不能如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学位论文及答辩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答辩。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

二、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打印和装订,按《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武汉大学”)。

四、学校于每年4月和10月受理论文答辩事宜。申请人申请论文答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专业为限);

(五)学位论文3份;

(六)由二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七)学术论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八)填写完成相应表格(在申报专业所在学院领取)

五、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应至少有1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校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六、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七、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