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加快我国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做好我校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科、专业,经学校审查批准,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一)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有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
(三)所在学院配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我校对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对外公布。
第三条 开展对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及其认定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4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必须有一篇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理、工、医科类必须有一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其学术研究成果、专利和管理方面至少有一项获得省部级奖励。
第五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5月或10月,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的《武汉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
(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3份;
(三)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各2份(不少于2000字);
(四)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的原件、清单及其复印件2份,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五)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我校有关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出具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七)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
第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及本暂行规定组织专家小组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认定具有申请资格者,于当年6月和11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其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学院。对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者,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三章 课程考试
第七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以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起1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跨学科(人文社科跨门类、理工医科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在按第七条规定参加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前,须先通过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该项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申请人如不能如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小组考核认定,学校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可直接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并具有创造性,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尤其是原创性的成果。
对于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申请人可将其整理为学位论文,但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的全文。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制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并作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打印和装订,必须符合《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定稿印制完毕后,有学校聘请不少于6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进行评阅。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3个月,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评阅人的姓名布的告知申请人,评阅人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八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有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30天送至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达标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答辩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发表相应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学校授予各学科博士学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经3个月无争议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配有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博士学位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学校应建立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学位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如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必须在3年以后。
第二十九条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士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该类人员不参加政治理论课的考试;但不以汉语为母语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汉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