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研字[2017]10号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 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晰导师责任和权益,增强导师培养人才的使命感、荣誉感,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我校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导师岗位职责
(一)立德树人。导师必须将立德树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与社会责任感放在首位;不断加强师德修养,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肩负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的首要责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二)因材施教。根据研究生的知识结构、个性志趣,结合学科特点,做到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确定研究课题,开展原创研究。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创新导向,增强研究生的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导向,增强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胜任能力。
(三)保证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导师最根本的职责,其评价要坚持研究生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原则。导师是研究生学术论文(著)审查的责任人,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并署名“武汉大学”的学术论文时,由导师进行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根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把关、签名后才能上传存档。
二、导师岗位权利
(一)招生权。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考核选拔工作;在依法遵规的前提下,对所招研究生有选择权。
(二)培养权。参与制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主导研究生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主导研究生全程培养工作。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结合学习年限,对研究生提出学业预警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毕业、提前毕业、提前攻博、转专业、转导师等;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提出提前答辩、按期答辩或延期答辩的意见。
(三)推荐权。推荐所指导研究生参加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三、导师岗位管理
(一)实行导师分类遴选。学校按照既定的文件进行导师遴选工作,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不同要求分类遴选导师。导师资格遴选每年进行一次,对引进人才随时进行导师资格遴选。
(二)实行导师岗位制度。培养单位按照按需设岗、资格与岗位分离(评聘分离)、上下流动、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导师上岗工作。
学校每年核定一定数量的导师岗位,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点建设的实际需要、导师年度考核状况,对导师上岗及招收研究生的限额进行审核确定。
(三)实行导师岗位分类考核。学术学位导师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培养质量等。专业学位导师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态度、师德表现、专业教育领域的教学、实践以及服务成果等。
(四)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机构,对每年遴选的新导师进行培训,定期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改革举措、热点聚焦、实施项目等对全体导师进行解读宣讲,并设立合适的交流平台,促进学科间、导师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导师荣誉体系
(一)评选“研究生教育年度优秀指导教师”,每年评选50名以内进行表彰。
(二)评选“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研究生导师和2个培养单位(团队)进行表彰。
(三)建立研究生导师学术假制度,定期对指导研究生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学术假及经费支持。
(四)研究生参加各类优秀论文评审、各级优秀荣誉评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学校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奖励。
五、导师责任追究
(一)追责范围。岗位考核不合格、不能充分履行导师职责;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师德师风问题;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等。
(二)惩戒处理。学校将视导师失职情节、影响程度给予惩戒处理,包括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导师其他责任追究依照学校人事部有关文件处理。
六、实施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导师队伍建设,注重结合学科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导师权利,服务导师发展,全面提升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武 汉 大 学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