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学校建设国际化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鼓励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校际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院(系)与海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应报教务部和国际交流部审批备案;交流学生选拔结果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条 选课要求
交流学生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其培养方案,教学进程,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选修课程应尽可能与我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相同或相近。
赴海外学习一学期以上的交流学生应结合我校和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海外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学校经审核认可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的全部课程学分和成绩。学生所在院(系)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课程名称、课程属性,并进行学分和成绩转换。凡课程名称为中文,必修课程须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一致;选修课程可采用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至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2周等于1学分计算。
3.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得转换成我校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4.学生海外学习成绩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的成绩计算。
第四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成绩等级 |
百分制成绩 |
类型1 |
类型2 |
类型3 |
类型4 |
A |
A+ |
优 |
|
95 |
|
A |
|
|
90 |
B |
A- |
良 |
|
85 |
|
B+ |
|
合格 |
80 |
C |
B |
中 |
|
75 |
|
B- |
|
|
70 |
D |
C+ |
及格 |
|
65 |
|
C |
|
|
60 |
E |
C- |
不及格 |
不合格 |
不计 |
|
D+ |
|
|
不计 |
|
D |
|
|
不计 |
|
D- |
|
|
不计 |
|
E+ |
|
|
不计 |
|
E |
|
|
不计 |
|
E- |
|
|
不计 |
3.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部会同相关院(系)商定转换。
第五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
1.学生填写“武汉大学普通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连同成绩单原件、课程大纲及简介提交所在院(系)。
2.学生所在院(系)的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交流生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分管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教学秘书进行成绩录入后,将申请表、交流成绩单复印件一起送交教务部审核。
3.教务部确认。
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申请和办理时间
每学期第2—4周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