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活动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武汉大学学生活动场地的管理和使用更加安全、高效、合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活动场地包括:文理学部梅园小操场、文理学部教五楼文化素质教育报告厅、文理学部樱顶大学生俱乐部、工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信息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可在武汉大学学生活动场地开展的活动类型包括: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类展示或竞赛活动,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以及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日常工作会议。
第五条 各活动场地的容纳人数参考标准为:文理学部樱顶大学生俱乐部不超过200人,文理学部教五楼文化素质教育报告厅不超过250人,工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不超过250人,信息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不超过1500人,文理学部梅园小操场具体人数视活动而定。
第二章 场地申请
第六条 学生活动场地的管理工作,由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专人负责,并通过武汉大学未来网“场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到校团委办理手续,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需至少提前三周办理手续。
第七条 学生活动场地的申请流程为:
(一)下载并填写表格。各单位登录武汉大学未来网“场地管理系统”查看各活动场地使用情况,在“信息服务——常用下载”中下载《武汉大学校园临时摊点、活动场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要求填写表格,详细说明活动内容,并承诺活动不涉及任何类型的商业活动。
(二)指导单位初审。校级学生组织申请使用场地的,须由该组织指导老师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校级学生社团申请使用场地的,须按相关流程先报武汉大学社团指导中心审批;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各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申请使用场地的,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副书记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校团委审批。指导单位初审后,将《审批表》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分管学生活动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具体内容。若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先按照《武汉大学共青团宣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办理手续。校团委分管学生活动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各单位将《审批表》交至校团委综合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场地使用审批条,活动当天将审批条交至场地管理员处,向管理员说明场地使用时间和具体要求。
如活动需申请在学校允许的地点搭建临时摊点,在校团委审批后,还须将《审批表》报校后勤保障部校园管理中心审批,获批后方可举办相关活动。
第三章 活动安全管理
第八条 根据200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结合我校实际,计划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活动为小型活动,计划参与人数在200-1000人的为中型活动,计划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为大型活动。
第九条 所有活动须由举办方在活动开始前至少一周向相关单位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小型活动的申请受理方为校团委,中型活动的申请受理方为校团委及校保卫部,大型活动的申请受理方为校团委、校保卫部及活动举办地所属的公安机关。有社会知名人士、文体明星等容易引起群众聚集的人物参加的活动,不论计划参与人数多少,均须向校保卫部及活动举办地所属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所有活动按照规定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并获批后,方能办理场地申请手续。
第十条 如举办大型活动,举办方应至少提前三周提交安全许可申请,活动的校外合作方在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以上(含2个)单位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活动举办方对活动安全负责。举办方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须提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如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五)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六)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对已经获得安全许可的活动,举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如有变更,须在原定活动时间之前,向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大型活动时间变更的,须在原定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获批后方可变更;地点、内容变更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须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取消活动,须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如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校团委和校保卫部。如为大型活动,还须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举办方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表》上填写的活动内容开展活动,不得在场地内开展任何与申请内容不符的活动,严禁举办任何类型的商业活动。如有违规行为,校团委和校园管理中心将立即终止活动,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3-9个月学生活动场地申请权。
第十六条 《审批表》上填写的活动联系人须提供学生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备案,在使用场地时须向场地管理员出示学生证。管理员须核对场地使用内容、使用单位等信息,信息与管理员手持管理单内容一致后方可使用,否则管理员有权终止场地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爱护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设备,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加装设备,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自觉保持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场地使用完毕后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